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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許文鳴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官泰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黃官泰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各54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而系爭土地民國114年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6,8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814,400元【計算式:(54+54)x16,800元=1,8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