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許家華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原告就該訴訟標的勝訴所能取得之客觀利益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於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同區永中段50地號土地上之3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之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均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3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

查,臺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114年度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2,800元,另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及2號房屋則無房屋稅籍資料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114年3月25日南市財新字第1143009066號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59頁);而依原告主張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房屋坐落在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上、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房屋坐落在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經相對人請求分期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219,720元、72,510元,並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114年2月10日函為憑(本院卷第35、37頁)。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030元(計算式:32,800元+219,720元+72,510元=325,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