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被 告 吳榮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暫依起訴狀所載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0,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