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被 告 陳誌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2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