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陳奕成法定代理人 陳姿碩被 告 陳奕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01,692元之同時,將所有如附表編號4、5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2,301,69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1,6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附表編號 不動產(土地/建物) 共有人 應有部分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陳奕廷 1/3 陳奕全 1/3 陳奕成 1/3 5 臺南市○區○○段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 陳奕廷 1/3 陳奕全 1/3 陳奕成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