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陳美月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惠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