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陳麗雪
陳麗切
陳麗卿
陳柏瑋
陳碧焉
陳明源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朝棟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朝棟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60,逾期不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且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朝棟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而為使原告得以補正被告王朝棟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得依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王朝棟之除戶戶籍謄本、王朝棟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王朝棟之繼承人應共同將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稱系爭土地)之本院81年度執全字第449號假扣押查封登記予以塗銷,經調閱本院81年度執全字第44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卷查對,王朝棟係持本院81年度全字第5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在新臺幣(下同)12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查封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超過15,000元,可知系爭土地之價額明顯超過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之債權額12萬元。原告係請求塗銷系爭假扣押查封登記,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請求被告王朝棟之繼承人塗銷系爭假扣押查封登記所得之利益,核定為1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爰依照前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