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林玉花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被 告 曾花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租金係按月計算,屬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其期間尚不能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據此,當以10年計算。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為每年新臺幣(下同)4,148元,並以10年計,共為41,48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48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