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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法定代理人 莊孝盛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被 告 田松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亦定有明文。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1頁),而上開租約每月租金為4,424元,租用面積46,245平方公尺,租期為108年3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等情,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114年6月27日台財產南南三字第1140609047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爰以此核算上開租約自108年3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之租金總額為517,608元(計算式:4424×117=571608);系爭土地於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599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而上開租約之租用面積為46,245平方公尺,據此計算該租賃物於起訴時之價額為27,700,755元(亦即:公告土地現值×租用面積,599元×46245平方公尺=00000000),顯較租金總額為高,則此部分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517,608元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7,6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