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鍾詠豪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桐生即中安水電行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