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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買連坐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法務部○○○○○○○○

設臺南市○○區○○○村0號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8,217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救字第27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