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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法定代理人 廖明進被 告 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泯鈞被 告 謝鎮安

黃義文史竣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9,337元(含本金34,035,000元及起訴前利息5,384,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7,3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