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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邱蔡蓮招

蔡惠萍

蔡惠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被 告 蔡德忠

蔡長博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許世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間就坐落於臺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6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110年7月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蔡長博應將系爭土地於110年7月8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告蔡德忠名下。爰參酌系爭土地114年度之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5,645元【計算式:面積5,18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40元×原告權利範圍合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25,6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