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呂大維
呂劉秀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雲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