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陳貞雄被 告 吳也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惟為避免法律見解歧異造成當事人困擾,本件仍暫以課稅現值計算裁判費【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返還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05,400元,聲明第3項所載出資額為1,000,000元,合計3,00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