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陳郭阿美即凱豪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昇福即建貴機械廠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