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洪志勳律師詹祐維律師林家妤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請求給付工程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萬6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萬8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