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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賴豐喜被 告 王靜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