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李柏勲被 告 陳志雄
一、上列原告向被告陳志雄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所提出之原證1似均是正本,如需取回,請電聯本股書記官取回(取回時需簽章)並陳報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