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邱全利被 告 邱麗琴
邱明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積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