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吳哲生訴訟代理人 洪誌謙律師
吳秉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玉惠即江淑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