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存款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3,9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