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國立臺南大學附設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森杰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珮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未載明請求拆除地上物坐落面積,依實務通常經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尚待地政機關測量始能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