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被 告 黃淵銘
黃羅寶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聲明為:1.確認被告黃淵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5年4月30日為被告黃羅寶猜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2.被告黃羅寶猜應將上述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其請求雖有不同,但從經濟目的上衡量,其訴訟目的都是為了除去系爭抵押權,依上列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400萬元,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4087號給付借款執行事件送請鑑價後,鑑定結果系爭不動產之底價合計為4,711,000元,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
㈢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附表】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一拍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佳里區 塭子內 1968 1812 全部 4,711,000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