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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92號原 告 舜田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靜雯上列原告對被告得邦建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 萬1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