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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蘇哲智被 告 楊林芳蘭

楊健楊薰楊棣

楊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時,自非不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認與市價相當,而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其上設有於民國74年間經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以新地普字第12872號收件,於74年12月6日設定登記,訴外人楊深池為債權人,訴外人蘇澄源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起訴請求被告即楊深池之繼承人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而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各如附表所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9頁至第71頁),設定抵押權部分價額合計為10,230,960元【計算式:8,082,120元+1,523,035元+625,805元=10,230,960元】,已超過其擔保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前段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設定權利範圍 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3.92 23,500元 4分之3 全部 8,082,120元 2 同段939地號土地 64.81 23,500元 4分之3 全部 1,523,035元 3 同段943地號土地 26.63 23,500元 4分之3 全部 625,805元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