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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李欣容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薇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元103,719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168,615元(以起訴日民國114年5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5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