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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吳順興上列原告與被告觀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