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李俊昇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8,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