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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程盟夫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被 告 孫志銘

陳修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