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4號原 告 賴真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曜男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