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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黃聖淵被 告 蕭瑞亮

王玉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因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系爭房地之價額高於系爭債權額,故以原告主張之系爭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