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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徐昭陽被 告 巫奉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黑色斜線牆壁部分(原告主張占用面積為10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現場測量為準,見南司調卷第9、13頁)拆除,並理賠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3萬2000元【計算式:(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3200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