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鄭雅雯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盈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7,4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5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