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何忠階即淳階水果農場上列原告與被告頤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5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