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0號原 告 張世狄被 告 陳佳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1996之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為24分之1、2分之1,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51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於原告起訴時即114年之交易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9萬8,9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萬8,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下同)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交易價額計算方式(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4分之1 左列土地民國114年度公告現值為4萬1,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6.97平方公尺,此部分交易價額為21萬9,023元【4萬1,400元/平方公尺×126.97平方公尺×1/24=21萬9,02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分之1 左列土地民國114年度公告現值為4萬1,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3.69平方公尺,此部分交易價額為21萬9,023元【4萬1,400元/平方公尺×103.69平方公尺×1/2=214萬6,383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2分之1 左列房屋114年期之課稅現值為46萬7,100元(參本院卷第57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114年6月11日南市財安字第1142406618號函),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萬3,550元【計算式:46萬7,100元×1/2=23萬3,550元】。 合計:259萬8,9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