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被 告 盧崑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56,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8,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