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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何奕潔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祐瑱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