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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楊介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位記載「壹仟壹佰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並記載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額詐其總投資金00000000元,請求該公司返還投資資金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4,4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