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忠義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9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