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2日止(見起訴狀收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8,6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至起訴前一日止利息小計 0 1,000,000元 113年7月18日至清償日止 16% 153,424.66元 利息合計:153,424.66元
附表二:
違約金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至起訴前一日止違約金小計 0 1,000,000元 113年7月18日至清償日止 36% 345,205.48元 違約金合計:2,150.35元附表三:
請求項目 新臺幣 本金 1,000,000元 利息 153,424.66元 違約金 345,205.48元 合計 1,498,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