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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奕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日福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淮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