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賴佳榆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