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被 告 王金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就附表1、2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如附表1、2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雖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惟均涉及附表1、2所示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之存在與否,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其間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相同,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且因兩者價額相同,無庸重覆計算。而附表1、2所示土地之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37,786元、1,293,091元,顯低於擔保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附表1、2所示土地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0,877元【計算式:637,786元+1,293,0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附表一(新臺幣/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35.37 19,939元 1/48 637,786元 備考 ⒈抵押權人:王金足 ⒉債務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⒊設定義務人: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⒋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⒌收件字號:112年普跨(歸仁新化)字第1980號 ⒍登記日期:112年4月24日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3,900,000元 ⒏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2年7月18日 附表二(新臺幣/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91.86 16,000元 62/3600 107,979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718.39 16,000元 81/3600 978,62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13.55 16,000元 65/3600 148,359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56.47 16,000元 51/3600 58,133元 合計 1,293,091元 備考 ⒈抵押權人:王金足 ⒉債務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⒊設定義務人: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⒋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⒌收件字號:112年路寮登字第510號 ⒍登記日期:112年4月21日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3,900,000元 ⒏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2年7月18日 ⒐共同擔保地號:三隆段247、291、29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