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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陳春雲被 告 李佳翔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志堅

林佩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