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陳春雲被 告 李佳翔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志堅
林佩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