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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許桂菁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豊雄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均公同共有24分之1),未於訴狀陳報被代位人施德旺之應繼分比例,使本院無法依施德旺之應繼分比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施德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正確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並據上開資料發現尚有其他遺產,應更正訴之聲明。如有再轉繼承時,其再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再轉被繼承人之完整、正確繼承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