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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許桂菁被 告 施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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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美張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839元【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值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1.4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900元×1/24×應繼分1/9 21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301.5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900元×1/24×應繼分1/9 45,934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337.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900元×1/24×應繼分1/9 51,437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494.5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613元×1/24×應繼分1/9 74,66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693.5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851元×1/24×應繼分1/9 76,585元 合計 248,839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