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許桂菁被 告 施豊雄
施進雄施武雄施文龍
施文忠施榮太施榮田施榮明施承宏施品聿施洪美鳳陳慶柱陳慶宗陳慶堂
陳慶文施進聰施淑霞施佩樺林美珠施文宗施淑姿施佩君施昭男施孟君劉施麗卿施麗苓施麗如施麗雪施麗末周林阿美
林聰明陳施金李簡秋鑾施文宗林美珠施偉哲施偉祥吳勝文吳美月施月菊陳施月娥施昭福董懿醇董懿潔董俊甫施昭男董品吟董品妙謝施二女施秀寶陳麗蘭黃麗芬黃麗惠黃美玲
張麗美張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839元【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值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1.4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900元×1/24×應繼分1/9 21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301.5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900元×1/24×應繼分1/9 45,934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337.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900元×1/24×應繼分1/9 51,437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494.5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613元×1/24×應繼分1/9 74,66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24分之1 693.5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851元×1/24×應繼分1/9 76,585元 合計 248,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