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2號原 告 戴天佑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林順昌
林順發林順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萬元【計算式: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4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占用面積500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