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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晟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木議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信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