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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林芳如被 告 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玉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因董事或清算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25-01-21